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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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19年12月25日止的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19428元、利息人民币2616.98元及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碧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5元,由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履行期限届满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