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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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西畴县宏康冶炼有限公司 西畴县莲花塘九股水冶炼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2019)云2623民初827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西畴县宏康冶炼有限公司与***于2015年6月28日签订的《干渣订购协议》; 三、西畴县宏康冶炼有限公司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向***返还预付款893000元; 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偿还借款30000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3430元,由***负担537元,由***、西畴县宏康冶炼有限公司负担12893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3430元,由***负担537元,由***、西畴县宏康冶炼有限公司负担1289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