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省费县天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熙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省费县天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熙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货款1,181,178元; 二、被告山东省费县天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熙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1,181,178元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清偿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 三、被告山东省费县天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熙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补偿款1,181,178元; 四、被告山东省费县天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熙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律师费80,000元; 五、被告山东省郯城县杨集镇徐杨村村民委员会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省郯城县杨集镇徐杨村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省费县天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74元,减半收取计15,837元,由被告山东省费县天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