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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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汶川川能矿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琨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汶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汶川川能矿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账户(账号:85×××92)的存款5174657.5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琨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