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恒业石油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 自贡三强卡西尼压缩机有限公司 山东科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自贡三强卡西尼压缩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恒业石油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合同编号为20170606); 二、被告山东恒业石油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自贡三强卡西尼压缩机有限公司货款损失及违约金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自贡三强卡西尼压缩机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0元,减半收取1955元,由原告自贡三强卡西尼压缩机有限公司负担872元,被告山东恒业石油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负担10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