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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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平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727民初1029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礼,四川弘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曾尹钢,职务不详。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范军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吴波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