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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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通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通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358,865.69元; 二、被告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通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工程款358,865.69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4,029.82元,由被告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被告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告上海通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6-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