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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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七局集团中心医院 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侯马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准许原告刘丽娟撤回对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侯马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项下赔偿原告刘丽娟134599.74元-122000元=12599.74元。 三、案件受理费3032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侯马支公司负担115元,由原告刘丽娟负担2917元。 以上执行项目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打到原告刘丽娟卡号为62284830385********×××的银行卡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日期 | 2020-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