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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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贵州新萍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思南最佳美洲乌江酒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2020)黔0102民初16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思南最佳美洲乌江酒店有限公司、贵州新萍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王金文、杨德福、王赛、王涛、刘协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思南最佳美洲乌江酒店有限公司、贵州新萍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王金文、杨德福、王赛、王涛、刘协自动履行完毕,当事人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思南最佳美洲乌江酒店有限公司、贵州新萍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王金文、杨德福、王赛、王涛、刘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