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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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微信(账号wxid_otlb9di5pliu21、wxid_he4swqlxv31t22)资金、支付宝(账号188********、139********)余额、银行存款共计47078.4元。冻结的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11-09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