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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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海乾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租赁费235115元人民币;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47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青海乾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付,被告在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