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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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1民初8582号民事判决; 二、福建省达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51,5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1,575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驳回***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375元,均由福建省达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负担375元。福建省达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应负担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向一审法院和本院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04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