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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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终止对海城市金东四季花城小区物业的服务,并将其占用的位于海城市金东四季花城小区7号楼8号仓库(物业办公室)腾出返还给原告使用。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时加付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日期 | 2020-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