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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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莱阳市龙辉果蔬冷藏厂 莱阳市双通果蔬冷藏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00000元及计算至2018年12月30日的利息95722.47元,并负担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数额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原告山东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莱阳市双通果蔬冷藏厂所有的位于莱阳市谭格庄镇小台子村,莱建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之房产及莱集用(2015)第8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之土地使用权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山东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莱阳市双通果蔬冷藏厂所有的位于厂内的机器设备一宗。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详见抵押物概况); 四、被告***、***、莱阳市龙辉果蔬冷藏厂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应偿还的款项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莱阳市龙辉果蔬冷藏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83元、保全费5000元、速递费100元,均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