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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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150000元及利息656384.95元(利息暂算至2020年6月2日,后段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0925%的标准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款项对被告***名下的位于××乡××路(中央花园)2栋303号、4××3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宁房权证玉潭字第7××7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宁(2)国用(2013)第1464号;房产证号为:宁房权证玉潭字第7××8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宁(2)国用(2013)第1465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444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