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泰市景丰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信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信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混凝土垫付款390000元、泵送费108300元、利润提取款84199.5元,合计582499.5元;

二、被告山东信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582499.5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起诉日2019年3月19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

以上款项均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1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信联公司负担14625元,两原告负担21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2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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