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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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友诚圣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北方一汉沙杨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贵州凯里滨江国际城总体概念规划设计合同》工程设计费210万元及违约金(2017年10月15日之前的违约金为84万元,2017年10月15日之后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期间的违约金以2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付); 二、被告贵州友诚圣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北方一汉沙杨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为NHY-2014-3-11)工程设计费3650401元及违约金(2017年10月15日之前的违约金为1416425.09元,2017年10月15日之后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期间的违约金以365040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付); 三、在贵州友诚圣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在180万元范围内、四川友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10820万元范围内、贵州圣凯投资有限公司在4940万元范围内、***在46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北方一汉沙杨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义务人不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33元,原告北方一汉沙杨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担2133元,被告贵州友诚圣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友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圣凯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0000元。被告贵州友诚圣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友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圣凯投资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应负担的50000元诉讼费一并支付给原告北方一汉沙杨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7-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