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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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新东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华新东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2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4日至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江苏华新东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保全费5000元,由江苏华新东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履行生效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