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康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山东康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上海光裕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冠鹏投资管理事务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6,995,4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利息189万元(截止2016年2月4日);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损失(以8,495,4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4日起至2016年3月29日止;以7,995,4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止;以7,495,4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2016年8月11日止;以6,995,4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照月利率2%计算); 四、被告***、上海康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山东康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光裕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997.80元,减半收取计36,998.9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41,998.90元,由被告***、***、上海康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山东康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光裕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3-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