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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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追加***、***、***、***为本院(2019)渝0109执恢643号案中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华美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履行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9民初75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在抽逃出资100000元范围内,***应在抽逃出资900000元范围内,***应在未实际缴纳出资1105000元的范围内,***应在未实际缴纳出资45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日期 2019-10-23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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