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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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雅眉乐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京川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20)川1181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 二、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四川京川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9万元及逾期利息损失(损失以29万元为基数,2017年5月27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损失,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赔偿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37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46元,由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