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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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澄迈恩利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7221835.8元及利息,其中2924007.7元的利息自2015年11月29日开始计算,4297828.1元的利息自2017年6月27日开始计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反诉被告)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澄迈恩利置业有限公司交付50575725元的建安发票。 三、原告(反诉被告)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被告(反诉原告)澄迈恩利置业有限公司拖欠的7221835.8元范围内就碧海蒙苑一期的酒店、12栋别墅及3、4、5、6、9、10号楼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澄迈恩利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276.9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0417.24元,被告(反诉原告)澄迈恩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0859.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132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澄迈恩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00万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澄迈恩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反诉被告)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6522.54元,被告(反诉原告)澄迈恩利置业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反诉案件受理费566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4-4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