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汇珠薏仁米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国台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贵州汇珠薏仁米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国台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100万元、利息86,541.67元及罚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05%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05%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汇珠薏仁米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国台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9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790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207,790元,由被告贵州汇珠薏仁米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纳,视为放弃上诉权),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5
发布日期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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