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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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新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新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在线精制产物/预加氢混氢原料换热器Ⅰ(E-31201)一台、在线精制产物/预加氢混氢原料换热器Ⅱ(E-31204A)一台、裂分热高分气/冷低分油换热器(E-31302)一台及4根10米钢材,或赔偿原告江苏新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损失3567552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08-26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