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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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2066.17元,合计112066.17元及后期利息等(利息从2020年7月15日始,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上述所欠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负担。 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费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设于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账上,逾期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8-4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