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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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繁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璧山区黎氏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繁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签订的《钢管、扣件租赁合同》于2019年11月11日已解除; 二、被告重庆繁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璧山区黎氏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支付剩余的租赁费用合计97,609.19元; 三、被告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对被告重庆繁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璧山区黎氏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1.42元(已减半),由被告重庆繁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带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限被告在给付案款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