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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0-11-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屏山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乘支行63×××93账户的银行存款51474.93元,期限至2021年11月9日止;

二、冻结担保人钱淑芳名下四川省农村商业银行自贡市沿滩区邓关支付账号62×××62的银行存款51474.93元,期限至2021年11月9日止。

案件申请费53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1-13
发布日期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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