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郯城县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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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郯城县支行的工资存款以及微信、支付宝等300000元;

冻结期限一年,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算。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裁判日期 2020-3-26
发布日期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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