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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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万元; 二、被告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利息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3日起,按月利率1.85%计算至2014年11月12日的利息为37万元;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本判决生效之日); 三、被告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原告***可以与被告***协议,以其所持被告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股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清偿; 四、被告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61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62,617元,由被告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