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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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借款9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4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借款1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74833元,

并支付自2016年3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借款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四、被告***支付原告***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支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91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18
发布日期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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