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747.73元、利息990.69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借款利息、罚息(以借款本金26747.73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 三、驳回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76元,保全费3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