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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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宜昌长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宜昌长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9年6月14日解除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二、原告宜昌长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被告***工伤保险待遇合计98784.9元,其中,停工留薪期工资1474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护理费2738.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31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424元。 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宜昌长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9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