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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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镇江市力山工程设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翠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镇江市丹徒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市力山工程设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款171143.55元及利息损失(以171143.5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镇江市丹徒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被告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市力山工程设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因(2018)苏1112民初2347号案件诉讼产生的费用27000元及利息损失(以2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36元,由被告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