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归还借款本金27312.37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2月11日的罚息4071.08元。

二、由被告***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自2019年2月12日起的罚息,该罚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27312.37元为基数,在年利率5.6%的水平上上浮50%计算,息随本清。

三、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支付律师费139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3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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