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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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璧山工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平步青云鞋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行归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3月5日的利息142078.39元、逾期罚息231855.03元、复利24698.17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行支付自2019年3月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即罚息和复利(其中,罚息以第一判项中未归还借款本金余额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利息的余额为基数,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上浮30%后再加收50%的标准计算,利随本清)。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行律师服务费10000元。 四、被告***、***、***、***、重庆市平步青云鞋业有限公司对以上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94.53元,由被告被***、***、***、***、***、***、重庆市平步青云鞋业有限公司承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994.53元,待本判决生效后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