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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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 重庆百臣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共同偿还截至2018年11月21日尚欠的借款本金301414.39元及截止2018年11月21日的逾期利息及罚息4439.28元; 二、由被告***、***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支付借款自2018年11月22日起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301414.39元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下浮10%的基础上再上浮50%计算,利随本清;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对登记在被告***、***名下位于重庆市北碚区XX的房屋(107房地证XX字第XX号)拍卖、变卖价款在前述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89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