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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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459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949.65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待被告支付案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本判决所确认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