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
泸州翔宇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
重庆天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给原告***;

二、由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残疾赔偿金50000元给原告***;

三、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险不计免赔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医疗费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123186.67元给原告***;

四、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险不计免赔险限额范围内赔付误工费25000元给原告***;

五、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21元,由原告***负担1221元,由被告***、被告重庆天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泸州翔宇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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