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六盘水环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六盘水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9)黔0201民初10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六盘水环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工程款2991395元、利息284182.52元; 三、上诉人六盘水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向上诉人六盘水环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担支付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六盘水环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175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8479元,合计160232元,由上诉人六盘水环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55395元,由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483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六盘水环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以内,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