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铜仁一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铜仁一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456810元,并支付下列款项:1、支付以726681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3月28日该期间的损失;2、支付以738681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29日至2020年5月10日该期间的损失;3、支付以7456810元为基数至实际清偿之日的损失。上述逾期付款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铜仁一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2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8221元,由被告铜仁一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