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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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 四平惠民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0322执183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徐佩君、闫春香、姚进、王春雨、四平惠民农业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吉0322民初3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本金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佩君、闫春香、姚进、王春雨将全部欠款给付,至案件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吉0322民初34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