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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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2020)桂0204民初473号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柳州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1603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20元,由被告广西柳州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6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 -6- 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雪莹 人民陪审员 梁丽琼 人民陪审员 马莉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蕾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7- 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九条第一款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 -8- 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地址:柳州市柳南区航生路20号 邮政编码:545007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