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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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津市赛沃克车务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天津市赛沃克车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B0000783号《车务服务合同》于2019年5月7日解除;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天津市赛沃克车务服务有限公司办理津R×××××号车辆所有权转出原告名下的手续;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赛沃克车务服务有限公司服务费600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120元,合计720元;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天津市赛沃克车务服务有限公司垫付的交强险保费1850元、商业险保费2727.23元,合计4577.23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另行支付原告天津市赛沃克车务服务有限公司垫付的上述保险费逾期支付违约金915元; 五、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赛沃克车务服务有限公司约定违约金20000元; 六、驳回原告天津市赛沃克车务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9元,由原告负担51元,由被告***负担22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