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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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截止至2020年4月19日的欠款本金49950.21元及违约金5201.44元、利息13967.05元,2020年4月20日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付,但透支利息、违约金合计金额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