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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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 怀化市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桥分社 怀化市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617.64元及截至2020年3月2日的利息20322.22元,本息合计219939.86元,2020年3月3日起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99617.6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664‰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 二、限***、***、谌晓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缴纳的财产保全费1620元; 三、如***、***、谌晓萍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位于怀化市鹤城区××路××巷(工程公司家属楼)的房屋以及***位于怀化市鹤城区××路××号的房屋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9元,依法减半收取2299.5元由***、***、谌晓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