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玛曲县库仓勒梅朵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岐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达孜九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璞信二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91民初11286号

原告:天津市岐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许利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员。

被告:玛曲县库仓勒梅朵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仲格吉。

被告:苏州璞信二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

执行事务合伙人:达孜九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天津市岐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玛曲县库仓勒梅朵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苏州璞信二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天津市岐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天津市岐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吴婕

人民陪审员冯慧林

人民陪审员陆旻霞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周萌

裁判日期 2019-10-10
发布日期 2020-01-14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