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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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怀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7000元;赔偿***3000元。在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77000元;赔偿***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33000元。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施救费207133.84元;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85435.24元。共计292569.2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27元,减半收取计4113.5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承担410元,由***承担472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18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