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0-11-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天陆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0)吉2424执恢15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现住汪清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宁安市东京城福盛粮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宁安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宁安市东京城福盛粮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87,053.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宁安市东京城福盛粮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宁安市东京城福盛粮贸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在山东省烟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牟平分中心查封了被执行人***夫妻(妻子张秀珍)共同购买的位于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的一套房产,该房屋登记在烟台市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屋坐落鱼鸟XXXX号,权利证号:**、面积:XXXX平方米,本院委托山东天陆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586,500.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同意以评估价586,500.00元以物抵债,剩余执行款申请执行人***主动放弃。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将该房屋解除查封后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名下,被执行人***向本院交付申请执行费8,071.00元。本院作出的(2015)汪民二初409号民事判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案执行结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结案。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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