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珲春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并支付截止到2020年5月30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10,869.40元;自2020年5月31日起以45,000元为基数,在贷款月利率6.525‰基础上上浮50%计付罚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并按双方在《农户额度借款合同》的约定对未付利息计收复利; 二、被告***、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6元,减半收取计598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