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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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汪清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桦甸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汪清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0元(已付1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履行。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履行。 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4041.21元(已给付11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履行。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7元、鉴定费3300元,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汪清支公司负担1516.7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负担3791.98元,被告***负担1947.07元,原告负担311.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7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